联系电话:0551-65186488
出发城市 | 合肥 | 交通方式 | 汽车去汽车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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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团日期 | 天天发团 | 参团性质 | 跟团游 |
温馨提示: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游览顺序根据其实际情况酌情调。
游客必须携带身份证才可以进中山陵,如未带身份证中山陵进不去后果自负!
费用包含:
1、【餐饮】赠送1简餐(赠送餐 不用不退)
2、【交通】往返旅游空调车(根据人数安排车型 保证1人1正座)
3、【景点】行程所列景点首道门票
4、【导游】全程导游陪同
5、【购物】纯玩无购物
6、【儿童价格】0.8-1.2M含车位 导服 中餐
游客在充分了解此行程目的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后方可报名参团。旅行社不接受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参团,有成年人陪伴方可参团,一起报名参团的成人即为其参团过程中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2、出团前一天晚19:00左右告知您导游联系方式及车牌号码,请保持手机畅通以方便导游联系,出行请携带有效身份证,导游举“全域行”导游旗标志,请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按报名先后顺序排座上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所有报名游客均须占座(包括婴儿),请勿临时擅自多携带人员参团,旅行社有权谢绝参团。
3、住宿若产生单男单女,条件允许情况下同团拼房或安排三人间住宿,否则自补房差,入住酒店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导游报告酒店卫生间洗浴时请铺设防滑垫以免滑跌、餐厅及卫生间地滑须小心;请锁好房门、陌生人敲门请勿随意开启;离店时请带齐所有随身物品。
4、根据目的地路况、景区拥堵等其他因素,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可调整景点游览顺序。
5、我社要求导游在行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景点/购物点,如遇相关情况请立即与0551—65501978(质量监督电话)联系,我们将跟踪处理,行程中途经的休息站、加油站、公共卫生间、餐厅等地停留仅供休息和方便之用,游客购物为个人自主行为,游客因购物产生的纠纷与本社无关,自由活动期间如有需求增加另行付费景点,必须签订附加协议。
6、自由活动期间,一律不准参加高空、高速、游泳等危险项目,自由活动及外出要结伴同行,请小心提防价格陷阱,请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旅行社已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建议游客购买旅游人身伤害意外险,为自己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7、本产品为15人以上成团,若未成团旅行社提前告知,建议转报已成团产品或选择退团、退款费用按签订的旅游合同标准执行,散客拼团产品沿途会有停留带客,如因路况或天气原因导致的接团延误,请游客耐心等候。
8、请配合导游在团中如实填写意见单,不填或虚填者回团后投诉无法受理。
预定须知:
(1)拍前详细请阅读线路详情。请亲先咨询客服是否有位置,若不咨询直接拍下,且本线路无位置的情况下,此订单可视作无效。
(2)拍线路时,请在给买家留言里,留好实际参团人员的具体信息,以便我们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到实际参团人。(请保持电话畅通,若是一直联系不上,旅行社有权取消订单)
买家留言模板如下:(亲可以直接复制模板至给卖家留言处,更改“X”处即可)
参团日期:X月X日;
参团人数:X成人X儿童(身高X);
参团姓名:XX;(只需要留一位的姓名);
联系电话:XX;(留一个即可,请保持畅通,若有需要,请写明备用电话);
如需投保旅游人生意外险,请在订单里面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关于接客地址说明:指定时间、地点上车,具体以客服人员或者导游人员通知为准,请谅解!团队客服可以专车指定时间接送。
(4)出团日期的前一天(通常为17:00-21:00),我们会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与您联系,告知集合地点、时间、导游电话等接洽信息!如果晚上21:00点仍没有联系您,请立即拨打客服电话:15905693938,以免造成漏接带来不愉快!
(5)参团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当即与客服联系(0551-65186488),我们的客服会核实情况后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请不要把问题带回家哦,说白了,旅游是一种心情,有问题了,解决问题才是关键。行程结束后再向我们反映,此时已经耽误了为您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我们也不能为亲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而留下一些遗憾了。
(6)按旅游局及旅游法规的要求,游客出行都必须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因为网上付款造成无法当面签订,我社特别说明:网上付款表示同意默认签订相关附件栏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填写的信息将自动带入合同内容里,如需合同原件我社填写后可传婊蛏描发到您告知的传真或邮箱中,请您自行打印签名后回传至我社�0551-65692662),如未回传也表示同意默认签订。
(7)我们的服务宗旨是:“细心、耐心、真心”——三颗“心”服务!
三、退改规定:
国内旅游产品退改规定(依据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规范文本)
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未咨询客服直接预订的订单用户,视为同意以上条款,若旅游者自身原因产生退款和责任,买家按以上规定执行并承担!